杨颖被曝约会富商,“聊天记录”遭恶意传播,究竟是真是假?
肯定是假的,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个人现在离婚以后对这个人没有任何的伤害,才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污蔑杨颖,不是一个这样的人。
乱发别人的聊天记录算不算侵犯隐私权?
属于侵犯隐私权。未经过当事人同意,不允许随意乱发别人的聊天记录,否则,就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和荣誉权。
法律分析
乱发别人聊天记录侵犯公民隐私权,我国法律规定,公民享有隐私权,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,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,知悉,收集,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,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,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。下列情形可以算是侵犯隐私:1、未经公民许可,公开其姓名、肖像、住址和电话号码。2、非法侵入、搜查他人住宅,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。3、非法跟踪他人,监视他人住所,安装窃听设备,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,窥探他人室内情况。4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。5、私拆他人信件,偷看他人日记,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,以及将他们公开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和荣誉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我想问一下各位 有人把我和别人的聊天记录发在群里面 然后对我还有辱骂的语言 我该如何处理?
我想问一下各位的话,有人把我喝的和别人的聊天记录的包包到城里面的话,然后对我还有辱骂的语言的话,我该怎么处理来说的话,我觉得像这种的话,你可以去那种的话,就是告他骚扰你的那个就是说的话,就是她侵犯了你的隐私
私自把别人的聊天记录公布于众犯法吗
别人的聊天记录属于别人的隐私,私自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法。
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涉嫌犯罪。
同时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《刑法》
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
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法所称民事权益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、监护权、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标专用权、发现权、股权、继承权等人身、财产权益。
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
(一)停止侵害;
(二)排除妨碍;
(三)消除危险;
(四)返还财产;
(五)恢复原状;
(六)赔偿损失;
(七)赔礼道歉;
(八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。
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?
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。
具体情况如下:
1、处理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个人自由,但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;
2、聊天记录会涉及到他人,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聊天记录,并导致对方隐私信息泄露,或导致对方社会评价度降低,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;
3、可以被要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害、返还财产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。
报案流程如下:
1、到派出所报案,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,如治安类的、刑事类的等等;
2、制作笔录的时候,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,表述得清晰,最后签字,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,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;
3、派出所立案后,就会进行侦查,注意保持电话通畅,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,不得过度处理,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但是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二)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;
(三)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;
(四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。
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。